保證期間——2025年中級會計《經濟法》預習階段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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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保證期間
1.概念
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
2.保證期間的長度(約定→6個月)
(1)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6個月。
(2)未約定主債務履行期限時保證期間的起算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3.保證期間VS保證責任
(1)一般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2)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提示1
保證債務是一種或然債務,而保證期間決定保證債務是否真正產生的期間:保證期間屆滿,保證債務消滅;保證期間性質上并非訴訟時效。
提示2
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取得對債務人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后,在保證期間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保證人以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內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為由主張不承擔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起訴又撤訴
(1)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內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后,又撤回起訴或者仲裁申請,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未再行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保證人主張不再承擔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內對保證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后,又撤回起訴或者仲裁申請,起訴狀副本或者仲裁申請書副本已經送達保證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債權人已經在保證期間內向保證人行使了權利。
5.簽收文件原則上不視為成立新的保證合同
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內未依法行使權利的,保證責任消滅。保證責任消滅后,債權人書面通知保證人要求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在通知書上簽字、蓋章或者按指印,債權人請求保證人繼續承擔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債權人有證據證明成立了新的保證合同的除外。
6. 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
(1)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保證人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的權利消滅之日起(即一般保證人先訴抗辯權消滅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
A.一般保證中,債權人依據生效法律文書對債務人的財產依法申請強制執行,保證債務訴訟時效的起算時間按照下列規則確定:
①人民法院作出終結本次執行程序裁定,或者因作為被執行人的自然人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且無義務承擔人或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且喪失勞動能力而作出終結執行裁定的,自裁定送達債權人之日起開始計算;
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1年內未作出前項裁定的,自人民法院收到申請執行書滿1年之日起開始計算,但是保證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仍有財產可供執行的除外。
B.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債權人舉證證明存在民法典規定不得行使先訴抗辯權情形的,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形之日起開始計算。
(2)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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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24年《經濟法》基礎階段課程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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