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方式——2025年中級會計《經濟法》預習階段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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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保證方式
1.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2.保證方式的推定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3.一般保證(“前仆后繼”)
(1)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了保證人在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或者無力償還債務時才承擔保證責任等類似內容,具有債務人應當先承擔責任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認定為一般保證。
(2)先訴抗辯權
先訴抗辯權,是保證人在債權人就債務人的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得以主張的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的權利。
提示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①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
②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
③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
④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先訴抗辯權。
(3)一般保證訴訟當事人
①一般保證中,債權人以債務人為被告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債權人未就主合同糾紛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僅起訴一般保證人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
②一般保證中,債權人一并起訴債務人和保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但是在作出判決時,除有民法典規定的情形外,應當在判決書主文中明確,保證人僅對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擔保證責任。
③債權人未對債務人的財產申請保全,或者保全的債務人的財產足以清償債務,債權人申請對一般保證人的財產進行保全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
4.連帶責任保證(“不分先后”)
(1)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了保證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或者未償還債務時即承擔保證責任、無條件承擔保證責任等類似內容,不具有債務人應當先承擔責任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認定為連帶責任保證。
(2)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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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24年《經濟法》基礎階段課程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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