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人——2025年中級會計《經濟法》預習階段考點




在備考的舞臺上,我們是自己命運的主宰。2025年中級會計備考正在進行中,東奧整理了2025年《經濟法》預習階段學習考點,趕快學習起來吧!讓我們以智慧為翼,以堅持為舵,舞出屬于自己的華麗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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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保證人
1.機關法人不得為保證人,但是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機關法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擔保合同無效,但是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2.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擔保合同無效,但是依法代行村集體經濟組織職能的村民委員會,依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的討論決定程序對外提供擔保的除外。
3.以公益為目的的非營利法人、非法人組織不得為保證人。
提示
以公益為目的的非營利性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養老機構等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2024年新增)
(1)在購入或者以融資租賃方式承租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養老服務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時,出賣人、出租人為擔保價款或者租金實現而在該公益設施上保留所有權;
(2)以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養老服務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以外的不動產、動產或者財產權利設立擔保物權。
登記為營利法人的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養老機構等提供擔保,當事人以其不具有擔保資格為由主張擔保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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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保證人相關內容。考生們要合理安排時間,充分利用預習階段的學習時間,積極備考, 希望大家都能取得中級會計師資格證!
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24年《經濟法》基礎階段課程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