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的概念與特有原則——2025年中級會計《經濟法》預習階段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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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論】
行政訴訟的概念與特有原則
1.行政訴訟的概念
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請求司法保護,人民法院通過對被訴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在雙方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與下,對該行政爭議進行審理和裁判的司法活動。
2.行政訴訟的特有原則
(1)被告負舉證責任原則
被告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為沒有相應證據。在訴訟過程中,被告及其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證人收集證據。
(2)行政行為合法性審查原則
人民法院一般只審查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問題,而不審查行政行為的適當性或稱合理性問題。
提示:
行政復議無論對于合法性問題,還是對于適當性問題,都可以進行審查。
3.不適用調解原則(有例外)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但是,行政賠償、補償以及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的案件可以調解。
調解應當遵循自愿、合法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4)不停止行政行為執行原則
訴訟期間,不停止行政行為的執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執行:
①被告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②原告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停止執行,人民法院認為該行政行為的執行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并且停止執行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
③人民法院認為該行政行為的執行會給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④法律、法規規定停止執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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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24年《經濟法》基礎階段課程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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