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決定——2025年中級會計《經濟法》預習階段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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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論】
行政復議決定
1.行政復議決定的作出(2024年調整)
(1)行政復議機關審理行政復議案件,由行政復議機構對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提出意見,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同意或者集體討論通過后,以行政復議機關的名義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2)經過聽證的行政復議案件,行政復議機關應當根據聽證筆錄、審查認定的事實和證據,依照本法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3)提請行政復議委員會提出咨詢意見的行政復議案件,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將咨詢意見作為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重要參考依據。
2.行政復議審查期限(2024年調整)
(1)普通程序:60日+30日
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行政復議案件,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行政復議機構的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書面告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得超過30日。
(2)簡易程序:30日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行政復議案件,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3.行政復議決定(2024年調整)
(1)變更決定
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復議機關決定變更該行政行為:
①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但是內容不適當;
②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但是未正確適用依據;
③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經行政復議機關查清事實和證據。
行政復議機關不得作出對申請人更為不利的變更決定,但是第三人提出相反請求的除外。
(2)撤銷決定
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復議機關決定撤銷或者部分撤銷該行政行為,并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①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②違反法定程序;
③適用的依據不合法;
⑤超越職權或者濫用職權。
行政復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行政行為的,被申請人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作出與被申請行政復議的行政行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行政行為,但是行政復議機關以違反法定程序為由決定撤銷或者部分撤銷的除外。
(3)確認違法決定
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復議機關不撤銷該行政行為,但是確認該行政行為違法:
①依法應予撤銷,但是撤銷會給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
②程序輕微違法,但是對申請人權利不產生實際影響。
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銷或者責令履行的,行政復議機關確認該行政行為違法:
①行政行為違法,但是不具有可撤銷內容;
②被申請人改變原違法行政行為,申請人仍要求撤銷或者確認該行政行為違法;
③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責令履行沒有意義。
(4)履行決定
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行政復議機關決定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5)確認無效決定
行政行為有實施主體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或者沒有依據等重大且明顯違法情形,申請人申請確認行政行為無效的,行政復議機關確認該行政行為無效。
(6)維持決定
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行政復議機關決定維持該行政行為。
(7)駁回復議請求決定
行政復議機關受理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行政復議申請后,發現被申請人沒有相應法定職責或者在受理前已經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駁回申請人的行政復議請求。
(8)被申請人不依法提交材料的處理
被申請人不依法提出書面答復、提交作出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為該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行政復議機關決定撤銷、部分撤銷該行政行為,確認該行政行為違法、無效或者決定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履行,但是行政行為涉及第三人合法權益,第三人提供證據的除外。
(9)行政協議案件
被申請人不依法訂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行政協議的,行政復議機關決定被申請人承擔依法訂立、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責任。
被申請人變更、解除行政協議合法,但是未依法給予補償或者補償不合理的,行政復議機關決定被申請人依法給予合理補償。
(10)行政賠償案件
①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一并提出行政賠償請求,行政復議機關對依照《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應當不予賠償的,在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時,應當同時決定駁回行政賠償請求;
②對符合《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應當給予賠償的,在決定撤銷或者部分撤銷、變更行政行為或者確認行政行為違法、無效時,應當同時決定被申請人依法給予賠償;確認行政行為違法的,還可以同時責令被申請人采取補救措施。
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沒有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行政復議機關在依法決定撤銷或者部分撤銷、變更罰款,撤銷或者部分撤銷違法集資、沒收財物、征收征用、攤派費用以及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行為時,應當同時責令被申請人返還財產,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或者賠償相應的價款。
4.行政復議調解(不包括立案前調解)(2024年新增)
當事人經調解達成協議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制作行政復議調解書,經各方當事人簽字或者簽章,并加蓋行政復議機關印章,即具有法律效力。
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依法審查或者及時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5.行政復議和解(2024年新增)
(1)當事人在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前可以自愿達成和解,和解內容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2)當事人達成和解后,由申請人向行政復議機構撤回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構準予撤回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關決定終止行政復議的,申請人不得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申請人能夠證明撤回行政復議申請違背其真實意愿的除外。
6.復議決定書(2024年調整)
(1)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應當制作行政復議決定書,并加蓋行政復議機關印章。
(2)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7.行政復議意見書(2024年新增)
行政復議機關在辦理行政復議案件過程中,發現被申請人或者其他下級行政機關的有關行政行為違法或者不當的,可以向其制發行政復議意見書。有關機關應當自收到行政復議意見書之日起60日內,將糾正相關違法或者不當行政行為的情況報送行政復議機關。
8.行政復議的履行(2024年調整)
(1)被申請人
被申請人應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書、調解書、意見書。
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書、調解書、意見書的,行政復議機關或者有關上級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履行,并可以約談被申請人的有關負責人或者予以通報批評。
(2)申請人、第三人
申請人、第三人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復議決定書、調解書的,或者不履行最終裁決的行政復議決定的,按照下列規定分別處理: (據以執行的依據文件是誰作出,誰負責)
①維持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書,由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②變更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書,由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③行政復議調解書,由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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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24年《經濟法》基礎階段課程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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