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的申請和受理——2025年中級會計《經濟法》預習階段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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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論】
行政復議的申請和受理
一、行政復議的申請(2024年調整)
1.申請期限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
(2)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3)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行政復議機關和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行政復議機關和申請期限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1年。
(4)因不動產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其他行政復議申請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5年的,行政復議機關不予受理。
2.申請形式
(1)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書面申請有困難的,也可以口頭申請。
(2)口頭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
提示:
申請人對2個以上行政行為不服的,應當分別申請行政復議。
二、行政復議的受理(2024年調整)
1.審查期限
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5日內進行審查。
提示:
關于行政復議期間有關“3日”、“5日”、“7日”、“10日”的規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休假日。
2.受案條件
對符合下列規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予以受理:
(1)有明確的申請人和符合規定的被申請人;
(2)申請人與被申請行政復議的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
(3)有具體的行政復議請求和理由;
(4)在法定申請期限內提出;
(5)屬于本法規定的行政復議范圍;
(6)屬于本機關的管轄范圍;
(7)行政復議機關未受理過該申請人就同一行政行為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過該申請人就同一行政行為提起的行政訴訟。
3.不予受理
(1)對不符合受案條件的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在審查期限內決定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不屬于本機關管轄的,還應當在不予受理決定中告知申請人有管轄權的行政復議機關。
(2)行政復議申請的審查期限屆滿,行政復議機關未作出不予受理決定的,審查期限屆滿之日起視為受理。
4.可以通過行政處罰機關提交申請的情形
對當場作出或者依據電子技術監控設備記錄的違法事實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可以通過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提交行政復議申請。
行政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及時處理;認為需要維持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自收到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5日內轉送行政復議機關。
5.駁回申請(“糾錯”)
行政復議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后,發現該行政復議申請不符合受案條件的,應當決定駁回申請并說明理由。
6.不收取費用
行政復議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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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24年《經濟法》基礎階段課程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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