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中級會計經濟法考前30天每日一大題:9月2日
2024年中級會計考試在即,希望各位考生都能堅持到考試結束,乾坤未定,你我皆是黑馬!中級會計經濟法科目相關練習題已更新,快來做題。
【9月2日主觀題】
2019年1月10日,甲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與趙某、錢某、孫某、李某分別認繳出資300萬元、350萬元、280萬元、100萬元和20萬元成立乙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乙公司”)。乙公司章程規定公司設立董事會,不設立監事會;對股東會會議的議事方式、表決程序和對外擔保、股權轉讓等事項均未作特別規定。趙某、錢某和孫某擔任董事,李某擔任監事。董事會選舉趙某為董事長。
2021年2月1日,甲公司因辦公室裝修需以一張票面金額為20萬元的紙質商業承兌匯票支付裝修款。該匯票的出票人為丙公司,承兌人為丁公司,持票人為甲公司。應裝修公司的要求,甲公司請求乙公司為其所持上述匯票提供擔保。乙公司為此召開股東會會議,在表決時,趙某、錢某和孫某同意,甲公司未參加表決,李某未出席會議。乙公司隨后在甲公司提供的上述匯票上以保證人的身份簽章,但未記載被保證人。
2021年2月10日,李某得知上述擔保決議后認為乙公司提供擔保有損乙公司利益,遂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審議乙公司提供擔保的合法性。董事長趙某以李某持股比例尚未達到1/10為由拒絕了李某的提議。李某轉而要求乙公司提供資產負債表、現金流量表等財務報表供其查閱。趙某認為其無權查閱,亦予以拒絕。
2021年5月,李某認為其在乙公司的權益無法得到保護,遂將股權轉讓給股東孫某,同時向乙公司提出辭去監事職務。趙某認為李某轉讓股權無效,并要求其繼續履行監事職務,理由是李某轉讓股權給孫某既未通知其他股東,也未經其他股東同意。
【問題1】乙公司股東會為甲公司提供擔保的決議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說明理由。
【問題2】乙公司在甲公司提供的匯票上簽章保證,該票據上的被保證人是誰?說明理由。
【問題3】趙某拒絕李某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的理由是否符合法律規定?說明理由。
【問題4】李某要求乙公司提供財務報表是否符合法律規定?說明理由。
【問題5】李某未經其他股東同意便將乙公司股權轉讓給孫某是否符合法律規定?說明理由。
【問題6】趙某要求李某繼續履行監事職務是否符合法律規定?說明理由。
【正確答案】
(1)符合法律規定。根據規定,公司為公司股東提供擔保的,應當經股東會決議;接受擔保的股東,不得參加該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在本題中,接受擔保的股東甲公司未參加表決、李某未出席會議,而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趙錢孫)一致同意,決議通過。
(2)該票據上的被保證人是丁公司。根據規定,保證人在匯票或者粘單上未記載被保證人名稱的,已承兌的匯票,承兌人(丁公司)為被保證人。
(3)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①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3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有權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②有限責任公司依法不設監事會,設1名監事的,該監事行使公司法規定的監事會職權。在本題中,李某有權以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監事身份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4)符合規定。根據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5)符合規定。根據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6)符合規定。根據規定,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在本題中,乙公司僅李某一名監事,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李某仍應當履行監事職務。
——以上中級會計考試相關習題內容選自黃潔洵老師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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