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財產_2024年中級會計經濟法需要掌握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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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信托財產
【所屬章節】第六章 金融法律制度
信托財產
1、信托財產的范圍
(1)受托人因承諾信托而取得的財產;
(2)受托人因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而取得的財產;
(3)受托人因信托財產的處分而取得的財產;
(4)受托人因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如被保險的信托財產因第三人的行為而滅失、毀損,根據保險單而取得的保險賠款。
2、信托財產的條件
(1)具有財產價值的東西,只要滿足了可轉讓性、確定性與合法所有性要求,不論其采取何種存在形式,原則上均可以作為信托財產,如金錢、不動產、動產、有價證券、知識產權等。
(2)商譽、經營控制權等營業上的利益,因非確定的獨立財產,不能成為信托財產;人身權(如姓名權、名譽權、身份權)等具有專屬性質的權利,因不能以金錢計算其價值,且不能轉移,也不能成為信托財產。
3、信托財產的獨立性
(1)信托財產在法律關系上屬于受托人,但信托財產的管理、處分受信托目的的約束,為信托目的而獨立存在,受托人并未取得信托財產的絕對權能。
(2)信托財產獨立于委托人。信托財產與委托人未設立信托的其他財產相區別。設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時,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終止,信托財產作為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續,信托財產不作為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但是,作為共同受益人的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時,其信托受益權作為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
(3)信托財產獨立于受托人。信托財產與受托人的固有財產相區別,不得歸入受托人的固有財產或者成為固有財產的一部分。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而終止,信托財產不屬于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
(4)信托財產獨立于受益人。信托關系存續期間,受益人只能主張信托利益,并不享有信托財產權。即使信托關系終了后,委托人也可通過信托文件將信托財產歸于自己或者第三人,因此信托財產也獨立于受益人的自有財產。
(5)償債方面具有獨立性。受托人占有和控制信托財產,但受托人無權用信托財產清償其與信托無關的個人債務,債權人也無權要求通過強制執行或者拍賣信托財產來滿足其與該債務相對應的債權。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對信托財產不得強制執行:
①設立信托前債權人已對該信托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并依法行使該權利的;
②受托人處理信托事務所產生的債務,債權人要求清償該債務的;
③信托財產本身應擔負的稅款;
④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6)抵銷方面具有獨立性。受托人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財產所產生的債權,不得與其固有財產產生的債務相抵銷。受托人管理運用、處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財產所產生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
4、信托財產的物上代位性
信托設立后,因受托人對信托財產的管理、處分,信托財產變化成各種形態,在信托結束前,不管信托財產物質形態如何變換,均屬于信托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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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項選擇題】根據信托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信托中,屬于無效信托的有( )。(2023年)
A、甲公司專以討債為目的而設立的信托
B、乙公司專以訴訟為目的而設立的信托
C、丙公司設立的損害其債權人利益的信托
D、丁公司以自身商譽作為信托財產而設立的信托
【正確答案】ABD
【答案解析】(1)選項C:屬于詐害信托(可撤銷的信托);(2)選項D:自身商譽不能作為信托財產,該信托無效。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學習內容選自郭守杰老師《經濟法》2024年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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