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的設立_2024年中級會計經濟法需要掌握知識點
如果你不努力爭取你想要的,那你永遠都不會擁有它。2024年中級會計師考試時是9月7日至9日,希望大家能認認真真學習相關內容,順利通過考試。
【知識點】信托的設立
【所屬章節】第六章 金融法律制度
信托的設立
1、信托是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和處分的行為。
2、無效信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無效:
(1)信托目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2)信托財產不能確定;
(3)委托人以非法財產或者法律規定不得設立信托的財產設立信托;
(4)專以訴訟或者討債為目的設立信托;
(5)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圍不能確定;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3、可以撤銷的信托(詐害信托)
(1)委托人設立信托不得損害債權人利益,設立信托損害其債權人利益的,債權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信托。
(2)債權人的申請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1年內不行使的,歸于消滅。
(3)人民法院撤銷信托的,不影響善意受益人已經取得的信托利益。
>>>相關練習題
【多項選擇題】根據信托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信托中,自始當然無效的有( )。(2022年)
A、信托財產不能確定的
B、委托人設立信托損害其債權人利益的
C、專以訴訟或者討債為目的設立信托的
D、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圍不能確定的
【正確答案】ACD
【答案解析】選項B:屬于詐害信托,經撤銷后自始不發生效力,而非自始當然無效。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學習內容選自郭守杰老師《經濟法》2024年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