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質押_2024年中級會計經濟法需要掌握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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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權利質押
【所屬章節】第四章 物權法律制度
權利質押
1、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
(1)匯票、本票、支票;
(2)債券、存款單;
(3)倉單、提單;
(4)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
(5)可以轉讓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
(6)現有的以及將有的應收賬款;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
2、以匯票、本票、支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質權自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時設立;沒有權利憑證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1)以匯票出質,當事人以背書記載“質押”字樣并在匯票上簽章,匯票已經交付質權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質權自匯票交付質權人時設立。
(2)出質人既以倉單出質,又以倉儲物設立擔保,按照公示的先后確定清償順序;難以確定先后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3、以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4、以可以轉讓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5、以現有的以及將有的應收賬款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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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項選擇題】根據物權法律制度的規定,債務人以下列權利出質的,質權自交付權利憑證時設立的是( )。
A. 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
B. 可以轉讓的股權
C. 提單
D. 現有的以及將有的應收賬款正確答案: C
答案解析:
(1)選項AB:以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2)選項C:以匯票、本票、支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質權自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時設立;沒有權利憑證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3)以現有的以及將有的應收賬款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學習內容選自郭守杰老師《經濟法》2024年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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