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_2024年中級會計經濟法需要掌握知識點
在中級會計考試中,只有堅持學習下去的考生,才能有希望取得中級會計證書。2024年中級會計師基礎階段知識點已整理,快來學習相關內容。
【知識點】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
【所屬章節】第三章 合伙企業法律制度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
1、普通債務
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伙企業債務以及合伙企業的其他債務,由全體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特定債務
(1)對外
一個合伙人或者數個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伙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
(2)對內
合伙人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伙企業債務,以合伙企業財產對外承擔責任后,該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對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應當建立執業風險基金、辦理職業保險。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學習內容選自郭守杰老師《經濟法》2024年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