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決議的效力_2024年中級會計經濟法需要掌握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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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公司決議的效力
【所屬章節】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公司決議的效力
1、決議不成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東會、董事會的決議不成立:
(1)未召開股東會、董事會會議作出決議;
(2)股東會、董事會會議未對決議事項進行表決;
(3)出席會議的人數或者所持表決權數未達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人數或者所持表決權數;
(4)同意決議事項的人數或者所持表決權數未達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人數或者所持表決權數。
2、決議無效
公司股東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3、決議的撤銷
(1)公司股東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自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但是,股東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或者表決方式僅有輕微瑕疵,對決議未產生實質影響的除外。
(2)未被通知參加股東會會議的股東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股東會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自決議作出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4、原告資格
(1)請求撤銷股東會、董事會決議的原告,應當在起訴時具有公司股東資格。
(2)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其他有原告資格的人以相同的訴訟請求申請參加上述訴訟的,可以列為共同原告。
5、被告
原告請求確認股東會、董事會決議不成立、無效或者撤銷決議的案件,應當列公司為被告。對決議涉及的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依法列為第三人。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學習內容選自郭守杰老師《經濟法》2024年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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