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_2024年中級會計經濟法需要掌握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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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
【所屬章節】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
1、股東會的職權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的職權與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的職權相同。
2、年會
(1)股東會年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
(2)上市公司的年度股東會應當于上一會計年度結束后的6個月內舉行。
3、臨時股東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2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
(1)董事人數不足3人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2/3時;
(2)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股本總額1/3時;
(3)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4)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5)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4、會議通知
(1)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于會議召開20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各股東。公開發行股份的公司,應當以公告方式作出通知。
(2)股東會不得對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5、股東會的召集和主持
(1)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過半數的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2)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9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6、臨時提案權
(1)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會會議召開10日前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董事會。臨時提案應當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
(2)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后2日內通知其他股東,并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會審議;但臨時提案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不屬于股東會職權范圍的除外。
(3)公司不得提高提出臨時提案股東的持股比例。
7、股東委托代理人出席股東會會議的,應當明確代理人代理的事項、權限和期限;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托書,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
8、決議方式
(1)股東出席股東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類別股股東除外。
(2)股東會作出決議,應當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
(3)股東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應當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9、累積投票制
股東會選舉董事、監事,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會的決議,實行累積投票制。
10、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主持人、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學習內容選自郭守杰老師《經濟法》2024年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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