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出資公司組織機構的特別規定_2024年中級會計經濟法需要掌握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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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國家出資公司組織機構的特別規定
【所屬章節】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國家出資公司組織機構的特別規定
1、國有獨資公司的股東會
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行使股東會職權。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可以授權公司董事會行使股東會的部分職權,但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請破產,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配利潤,應當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決定。
2、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會
(1)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會依照《公司法》的規定行使職權。
(2)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會成員中,應當過半數為外部董事,并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
(3)董事會成員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委派;但是,董事會成員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4)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從董事會成員中指定。
(5)國有獨資公司的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
3、國有獨資公司的監事會
國有獨資公司在董事會中設置由董事組成的審計委員會行使《公司法》規定的監事會職權的,不設監事會或者監事。
4、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制定。
5、國家出資公司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內部監督管理和風險控制制度,加強內部合規管理。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學習內容選自郭守杰老師《經濟法》2024年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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