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約收購_2023年中級會計經濟法每日鞏固一考點
不抱有一絲幻想,不放棄一點機會,不停止一日努力。2023年中級會計備考正在進行,祝愿大家都能順利通過考試。下面是中級會計考試相關知識點,一起學習吧!
要約收購
1.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有表決權股份達到30%時,繼續增持股份的,應當依法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
2.收購要約約定的收購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過60日,但是出現競爭要約的除外。
3.在收購要約確定的承諾期限內,收購人不得撤銷其收購要約。
4.在收購要約期限屆滿前15日內,收購人不得變更收購要約,但是出現競爭要約的除外。
5.收購人需要變更收購要約的,應當及時公告,載明具體變更事項,且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1)降低收購價格;
(2)減少預定收購股份數額;
(3)縮短收購期限。
6.在要約收購期間,被收購公司董事不得辭職。
7.上市公司收購的支付方式
(1)上市公司收購可以采用現金、依法可以轉讓的證券、現金與證券相結合等合法方式支付收購上市公司的價款。
(2)收購人為終止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而發出全面要約的,或者不符合免除發出要約規定而發出全面要約的,應當以現金支付收購價款;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證券支付收購價款的,應當同時提供現金方式供被收購公司股東選擇。
8.收購人應當公平對待被收購公司的所有股東,持有同一種類股份的股東應當得到同等對待;上市公司發行不同種類股份的,收購人可以針對不同種類股份提出不同的收購條件。
9.采取要約收購方式的,收購人在收購期限內,不得賣出被收購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約規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約的條件買入被收購公司的股票。
10.被收購公司董事會針對收購所作出的決策及采取的措施,應當有利于維護公司及其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職權對收購設置不適當的障礙,不得利用公司資源向收購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財務資助,不得損害公司及其股東的合法權益。(2023年新增)
11.收購期限屆滿,被收購公司股權分布不符合證券交易所規定的上市交易要求的,該上市公司的股票應當由證券交易所依法終止上市交易;其余仍持有被收購公司股票的股東,有權向收購人以收購要約的同等條件出售其股票,收購人應當收購。收購行為完成后,被收購公司不再具備股份有限公司條件的,應當依法變更企業形式。
12.在上市公司收購中,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購行為完成后的18個月內不得轉讓。
13.收購行為完成后,收購人應當在15日內將收購情況報告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并予以公告。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學習內容選自郭守杰老師《經濟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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