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中級會計經濟法每日練習一大題: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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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14日,甲公司從乙公司購買了辦公設備,合計20萬元,雙方約定以商業匯票結算付款。7月15日,乙公司簽發了一張以甲公司為付款人、以乙公司的債權人丙公司為收款人、金額為20萬元、期限為2個月的商業承兌匯票。甲公司經提示在匯票上簽章承兌。該匯票在交付給丙公司時,丙公司要求甲公司提供保證。
甲公司遂請求丁公司提供保證,丁公司提出需以甲公司設定抵押為保證生效條件,甲公司同意,丁公司以保證人身份在匯票上簽章,并注明“該保證以甲公司提供抵押為生效條件”。丁公司保證甲公司付款,但票據上未記載被保證人名稱和保證日期。
匯票到期后,丙公司獲悉甲公司財務狀況不佳,遂直接向保證人丁公司請求付款,丁公司拒絕付款,理由如下:(1)匯票未記載被保證人名稱和保證日期,保證無效;(2)甲公司未提供抵押,保證不生效;(3)即使保證生效,持票人應先向被保證人請求付款,只有在被保證人不具有還款能力時才由保證人付款。
【提問1】丁公司拒絕付款的理由(1)是否成立?簡要說明理由。
【提問2】丁公司是否承擔保證責任?簡要說明理由。
【提問3】丙公司可否直接向丁公司主張票據權利?簡要說明理由。
【正確答案】
(1)丁公司拒絕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據規定,保證人在匯票上未記載被保證人名稱的,已承兌的匯票,承兌人為被保證人;未承兌的匯票,出票人為被保證人。保證人在匯票上未記載保證日期的,出票日期為保證日期。
(2)丁公司應承擔保證責任。根據規定,保證不得附有條件;附有條件的,不影響對匯票的保證責任。
(3)丙公司可以直接向丁公司主張權利。根據規定,被保證的匯票,保證人應當與被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
——以上中級會計考試相關習題內容選自蘇蘇老師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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