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中級會計經濟法每日練習一大題:9月2日
能力會讓你青云直上,到達頂峰,但必須靠足夠的堅持,才能讓你留在那里。中級會計職稱考試帶給我們的就是專業能力的提升,只要不斷加強自身修養,才能夠在財會這個領域不斷前進。我們或許攀登不到頂峰,但是只要學思不怠,就始終保持前進的姿態,超越自己。
2020年5月6日,甲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與乙公司就一套M設備簽訂融資租賃合同。合同約定,甲公司享有M設備的所有權,乙公司未經甲公司同意,將M設備轉讓、抵押或者投資入股的,甲公司可以解除融資租賃合同;租賃期滿,M設備歸乙公司所有;乙公司按月支付租金20萬元,每月第10日為付款日,合同期限為24個月。
2020年5月10日,乙公司為支付租金向甲公司簽發一張金額為20萬元的匯票,匯票到期日為見票后3個月。次日,甲公司為支付貨款,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丙公司。丙公司超過提示承兌期限后,提示承兌被拒絕。丙公司遂向甲公司追索,亦遭到拒絕。
2021年10月11日,乙公司在使用M設備期間,M設備造成第三人張某人身傷害。乙公司告知張某,M設備為甲公司所有,張某于10月18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甲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2021年11月1日,乙公司因急需資金,將M設備以市場價格的五折轉讓給丁公司。丁公司明知乙公司未取得M設備的所有權,仍向乙公司支付了價款,并取得M設備。
2021年11月2日,持有甲公司5%股權的股東兼上述融資租賃項目經理李某得知上述情形后,以甲公司的名義要求丁公司返還M設備,丁公司以善意取得為由予以拒絕。由于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導致甲公司發生難以彌補的損失,11月3日,李某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丁公司向甲公司返還M設備。
2021年11月10日,乙公司經甲公司及李某同意與丁公司協商解除了關于M設備的買賣合同,乙公司繼續履行與甲公司的融資租賃合同,李某撤回起訴。
2022年4月10日,乙公司無力支付最后一個月租金20萬元。經甲公司催告后,乙公司在合理期限內仍無法支付剩余租金。2022年4月29日,甲公司通知乙公司解除融資租賃合同,收回M設備。M設備收回時經評估機構估價,設備價值30萬元,甲公司為此支付2萬元評估及運輸費用。2022年4月30日,乙公司請求甲公司返還8萬元。
要求:
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丙公司向付款人提示承兌的最晚日期為哪一天?并說明理由。
(2)丙公司被拒絕承兌后,是否有權向甲公司追索?并說明理由。
(3)2021年10月18日,張某請求甲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人民法院是否應予支持?并說明理由。
(4)2021年11月2日,丁公司以善意取得為由拒絕返還M設備,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并說明理由。
(5)2021年11月3日,李某是否有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說明理由。
(6)2022年4月30日,乙公司請求甲公司返還8萬元,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并說明理由。
【正確答案】
(1)提示承兌的最晚日期為2020年6月10日。根據規定,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自出票之日起1個月內提示承兌。
(2)丙公司無權向甲公司追索。根據規定,如果持票人超過法定期限提示承兌的,即喪失對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權。
(3)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據規定,在融資租賃合同中,承租人占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造成第三人人身損害或者財產損失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
(4)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①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②以合理的價格轉讓;③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在本題中,丁公司明知乙公司未取得M設備的所有權,仍以市場價格的五折受讓,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條件。
(5)李某有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規定,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6)乙公司請求甲公司返還8萬元符合規定。根據規定,當事人約定租賃期限屆滿租賃物歸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經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是無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收回的租賃物的價值超過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費用的,承租人可以請求相應返還。在本題中,M設備回收價值30萬元,超過乙公司欠付的20萬元租金和2萬元的評估及運輸費用,對于差額8萬元,乙公司可以請求返還。
——以上中級會計考試相關習題內容選自郭守杰老師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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