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財產制度_2023年中級會計經濟法知識點打卡
天下斷無易處之境遇,人間哪有空閑的光陰。為此東奧整理了中級會計《經濟法》知識點講解,快來打卡!
【知識點】信托財產制度★★★
【所屬章節】第六章 金融法律制度
信托財產制度
一、信托財產的范圍
1.受托人因承諾信托而取得的財產是信托財產。
2.受托人因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信托財產的保險賠款)而取得的財產,也歸入信托財產。
二、信托財產的條件
1.合法所有性
委托人對設定信托的財產必須擁有合法的權益
2.可轉讓性
(1)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例如,土地所有權、人身權)不得作為信托財產
(2)法律、行政法規限制流通的財產,依法經有關部門批準后,可以成為信托財產
3.確定性
(1)商譽、經營控制權等營業上的利益,因非確定的獨立財產,不能成為信托財產
(2)人身權,如姓名權、名譽權、身份權等具有專屬性質的權利,因不能以金錢計算其價值,且不能轉移,不能成為信托財產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學習內容選自黃潔洵老師《經濟法》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