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權的規定_2023年中級會計經濟法知識點打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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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留置權的規定★★★
【所屬章節】第四章 物權法律制度
留置權的規定
一、能否留置——基本規定
留置權,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的擔保權利。
二、能否留置——有關“同一法律關系”
1.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但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
2.企業之間留置的動產與債權并非同一法律關系,債務人有權以該債權不屬于企業持續經營中發生的債權為由請求債權人返還留置財產。
3.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因同一法律關系留置合法占有的第三人的動產,并主張就該留置財產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4.企業之間留置的動產與債權并非同一法律關系,債權人留置第三人的財產,第三人有權請求債權人返還留置財產。
三、法定產生而約定排除
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不得留置的物。
四、留置權擔保的范圍
留置權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留置物保管費用和實現留置權的費用。
五、留置財產
1.留置權人在債權未受全部清償前,留置物為不可分物的,留置權人可以就其留置物的全部行使留置權。
2.留置的財產為可分物的,留置物的價值應當相當于債務的金額。
六、留置權的實現
1.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
2.留置權人與債務人應當約定留置財產后的債務履行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留置權人應當給債務人60日以上履行債務的期間,但鮮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動產除外。
3.債務人可以請求留置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后行使留置權;留置權人不行使的,債務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留置財產。留置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債務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學習內容選自黃潔洵老師《經濟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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