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權的規定_2023年中級會計經濟法知識點打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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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質權的規定★★★
【所屬章節】第四章 物權法律制度
質權的規定
一、動產質權
(一)質押合同
1.當事人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
2.流質條款: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與出質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質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質權人只能依法就質押財產優先受償。
3.質押擔保的范圍:質押擔保的范圍由當事人約定;當事人未約定的,質押擔保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質物保管費用和實現質權的費用。
(二)動產質權的設立
1.質押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動產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
2.債權人、出質人與監管人訂立三方協議,出質人以通過一定數量、品種等概括描述能夠確定范圍的貨物為債務的履行提供擔保,當事人有證據證明監管人系受債權人的委托監管并實際控制該貨物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質權于監管人實際控制貨物之日起設立。
(三)質權人對質物的權利
1.質權人有權收取質押財產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2.因不能歸責于質權人的事由可能使質押財產毀損或者價值明顯減少,足以危害質權人權利的,質權人有權要求出質人提供相應的擔保;出質人不提供的,質權人可以拍賣、變賣質押財產,并與出質人通過協議將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四)質權人對質物的責任
1.無權處分: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擅自使用、處分質押財產,給出質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妥善保管質物
二、權利質權
匯票、本票、支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自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時設立;沒有權利憑證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可以轉讓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現有的以及將有的應收賬款: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學習內容選自黃潔洵老師《經濟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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