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撤銷權_2023年中級會計經(jīng)濟法第五章預習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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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債權人撤銷權
1.什么是債權人撤銷權
債務人實施了法定的不當處分財產(chǎn)的行為,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xiàn)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2.法定的不當處分財產(chǎn)的行為包括:
(1)以放棄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chǎn)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chǎn)權益;
(2)惡意延長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
(3)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chǎn)、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chǎn)或者為他人債務提供擔保,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形的。
3.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
(1)名義、方式:符合法定條件時,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可以請求人民法院(通過訴訟方式)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2)范圍: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
(3)費用: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4)撤銷權的存續(xù)期間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fā)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5)效果:債務人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xiàn)的行為被撤銷的,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即因撤銷收回的財產(chǎn)歸入債務人的財產(chǎn)中,債權人就撤銷權的行使結果并無優(yōu)先受償權)。
——以上中級會計考試預習知識點選自黃潔洵老師《經(jīng)濟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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