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代位權_2023年中級會計經濟法第五章預習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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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債權人代位權
1.什么是債權人代位權
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次債務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2.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條件
(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必須合法且已經到期。債務人的債務到期前,債務人的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存在訴訟時效期間即將屆滿或者未及時申報破產債權等情形,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代位向債務人的相對人請求其向債務人履行、向破產管理人申報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為。
提示
債權未到期,債權人無權主張行使代位權,但如果債務人的債權已經存在無法行使的危險時,允許債權人采取必要措施——代為中斷訴訟時效(代債務人請求相對人向債務人履行)、代為申報破產債權(代債務人向破產管理人申報)。
(2)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合法且到期的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到期債權的實現。“怠于行使”應當僅限于債務人在其合法權利到期后,能夠通過訴訟或仲裁的方式主張權利,但一直未通過訴訟或仲裁的方式主張權利的行為。(能夠訴/裁而不訴/裁)
(3)債務人對次債務人所享有的權利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權利。所謂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是指基于扶養關系、撫養關系、贍養關系、繼承關系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
3.代位權的行使
(1)方式: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應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范圍
①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但及于債務人的從權利。
②次債務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3)費用負擔: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4)效果:人民法院認定債權人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就代位權行使的結果有優先受償權),債權人接受履行后,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權利義務終止。
——以上中級會計考試預習知識點選自黃潔洵老師《經濟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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