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約收購_2022年中級會計經濟法每日鞏固一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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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山腰總是最擠的,總得去山頂看看吧!中級會計考試中途放棄的人很多,總要堅持到最后給自己的努力交上一份答卷吧!今日份中級《經濟法》知識點已更新,快來打卡!
【知識點】要約收購
1.要約收購的概念
全面要約 | 投資者選擇向被收購公司的所有股東發出收購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要約 |
部分要約 | 投資者選擇向被收購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其所持有的部分股份要約 【提示】收購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要約應當約定,被收購公司股東承諾出售的股份數額超過預定收購的股份數額的,收購人按比例進行收購 |
2.要約收購適用條件
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有表決權股份達到30%時,繼續進行收購的,應當依法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
【提示】持股比例達到30%+繼續增持股份。
收購要約提出的各項收購條件,適用于被收購公司的所有股東。
上市公司發行不同種類股份的,收購人可以針對不同種類股份提出不同的收購條件。
3.要約收購報告書
以要約方式收購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購人應當編制要約收購報告書,聘請財務顧問,通知被收購公司,同時對要約收購報告書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
4.收購要約的期限(30≤要約收購期限≤60)
收購要約約定的收購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過60日;但是出現競爭要約的除外。
5.收購要約不得撤銷
在收購要約確定的承諾期限內,收購人不得撤銷其收購要約。
6.收購要約的變更
收購人需要變更收購要約的,應當及時公告,載明具體變更事項,且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1)降低收購價格;
(2)減少預定收購股份數額;
(3)縮短收購期限;
(4)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情形。
收購要約期限屆滿前15日內,收購人不得變更收購要約,但是出現競爭性要約的除外。
7.在要約收購期間,被收購公司董事不得辭職。
8.采取要約收購方式的,收購人在收購期限內,不得賣出被收購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約規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約的條件買入被收購公司的股票。
9.收購行為完成后,收購人應當在15日內將收購情況報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并予公告。
——以上中級會計考試相關知識點選自陳小球老師《經濟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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