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中級會計經濟法每日研習一大題:8月28日
上一題 | 匯總版 | 下一題 |
努力的意義就是,以后的日子里,放眼望去全部都是自己喜歡的人和事。今日份中級會計《經濟法》大題來啦,快來打卡吧!
2020年10月10日,趙某在某4S店購買了一輛小汽車,并向甲保險公司購買了“交強險”以及足額“車損險”,被保險人為趙某。2021年初,單位派趙某去海外工作兩年,趙某決定轉讓該輛小汽車。
2021年2月1日,趙某與錢某簽訂了買賣小汽車的合同。當日,趙某即將小汽車交付錢某。錢某將上述事實通知了甲保險公司。錢某在開車回家途中因操作失誤撞到馬路護欄上,導致車輛損失。錢某隨即向甲保險公司報案并索賠。
甲保險公司提出以下兩項抗辯:(1)小汽車雖已經交付,但尚未辦理過戶登記。因此,錢某無權主張行使被保險人的權利;(2)錢某雖及時將轉讓小汽車的事實通知了甲保險公司,但甲保險公司尚未作出答復,此時發生保險事故,甲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要求:
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甲保險公司的第(1)項抗辯理由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簡要說明理由。
(2)甲保險公司的第(2)項抗辯理由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簡要說明理由。
正確答案:
(1)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保險標的已交付受讓人,但尚未依法辦理所有權變更登記,承擔保險標的毀損滅失風險的受讓人,有權主張行使被保險人的權利。
(2)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被保險人、受讓人依法及時向保險人發出保險標的轉讓通知后,保險人作出答復前,發生保險事故,被保險人或者受讓人有權主張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以上中級會計考試相關習題內容選自郭守杰老師習題班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