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權_2022年中級會計經濟法每日鞏固一考點
上一考點 | 匯總版 | 下一考點 |
路雖遠,行則將至;書雖難,學則必成。備考中級會計是只要努力學習,就會有收獲的一件事。努力堅持到考試結束,別讓自己有遺憾!今日份中級《經濟法》知識點來啦!
【知識點】代位權
1.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解釋1
債權人必須以自己的名義通過訴訟形式行使代位權。債權人以次債務人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權訴訟,未將債務人列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債務人為第三人。
解釋2
從權利是附屬于主債權的權利,如擔保物權中的抵押權。
2.所謂“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權利”,是指基于扶養關系、撫養關系、贍養關系、繼承關系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
3.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對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解釋
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勝訴的,訴訟費用由次債務人負擔,從實現的債權中優先支付。
5.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6.人民法院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債務人的相對人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接受履行后,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相對人之間相應的權利義務終止。
7.債權人的債權到期前,債務人的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存在訴訟時效期間即將屆滿或者未及時申報破產債權等情形,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代位向債務人的相對人請求其向債務人履行、向破產管理人申報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為。
——以上中級會計考試相關知識點選自郭守杰老師《經濟法》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