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責任_2022年中級會計經濟法每日鞏固一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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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去想是否能夠成功,既然選擇了遠方,便只顧風雨兼程。既然選擇參加中級會計考試,就不要害怕風雨,因為經過風雨后終將會看見彩虹。今日份中級《經濟法》知識點來啦,快來打卡!
【知識點】保證責任
1.保證的范圍
保證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2.債權轉讓
(1)債權人轉讓全部或者部分債權,未通知保證人的,該轉讓對保證人不發生效力。
(2)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禁止債權轉讓,債權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轉讓債權的,保證人對受讓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3.債務轉移
債權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允許債務人轉移全部或者部分債務,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移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但是債權人和保證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4.第三人加入債務
第三人加入債務的,保證人的保證責任不受影響。
5.主合同的變更
(1)債權人和債務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協商變更主債權債務合同內容,減輕債務的,保證人仍對變更后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加重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
(2)債權人和債務人變更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不受影響。
6.共同保證
(1)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任何一個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2)保證人如果有數人,債權人應在保證期間內依法向每一個保證人主張保證責任,否則,對于保證期間內未被主張保證責任的部分保證人,其保證責任仍歸于消滅。
(3)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債權人以其已經在保證期間內依法向部分保證人行使權利為由,主張已經在保證期間內向其他保證人行使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保證人之間相互有追償權,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內依法向部分保證人行使權利,導致其他保證人在承擔保證責任后喪失追償權,其他保證人主張在其不能追償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7.保證責任消滅
保證責任消滅后,債權人書面通知保證人要求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在通知書上簽字、蓋章或者按指印,債權人請求保證人繼續承擔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債權人有證據證明成立了新的保證合同的除外。
8.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保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仍然提供保證或者承擔保證責任,又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拒絕承擔保證責任或者請求返還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向債務人追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債務人放棄訴訟時效抗辯的除外。
9.保證人的抗辯權
債務人對債權人享有抵銷權或者撤銷權的,保證人可以在相應范圍內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10.債務人破產
(1)保證期間,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的,債權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也可以向保證人主張權利。
(2)債權人申報債權后在破產程序中未受清償的部分,保證人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應當在破產程序終結后6個月內提出。
(3)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債務人破產,既未申報債權也未通知保證人,致使保證人不能預先行使追償權的,保證人在該債權破產程序中可能受償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4)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后,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各連帶共同保證的保證人應當作為一個主體申報債權,預先行使追償權。
——以上中級會計考試相關知識點選自郭守杰老師《經濟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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