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中級會計經濟法每日研習一大題: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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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熬的日子總會過去,不信你回頭看看,你都已經在不知不覺中,熬過了很多苦難。臨近中級會計考試,希望各位考生可以保持良好心態,堅持到最后。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備考,東奧會計在線整理的中級《經濟法》大題來啦!
2021年1月10日,甲公司為支付50萬元貨款,向乙公司背書轉讓了一張商業承兌匯票,并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匯票上記載的付款日期為2021年4月30日。該匯票為甲公司通過其前手背書轉讓而取得。
2021年2月10日,乙公司為履行付款義務,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丙公司,同時在匯票上記載丙公司必須在2月15日之前交貨。丙公司實際于2月16日交貨。
2021年5月5日,丙公司持該匯票請求承兌人付款。承兌人認為甲公司前手的簽章系偽造,該匯票無效,拒絕付款。
2021年5月6日,丙公司向乙公司追索,乙公司以丙公司遲延交貨為由,拒絕付款。
2021年5月7日,丙公司向甲公司追索,甲公司以匯票上有“不得轉讓”字樣為由,拒絕付款。
【問題1】承兌人拒絕付款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簡要說明理由。
【問題2】乙公司拒絕付款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簡要說明理由。
【問題3】甲公司拒絕付款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簡要說明理由。
正確答案:
(1)承兌人拒絕付款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規定,票據上有偽造簽章的,不影響票據上其他真實簽章的效力;票據債權人在依法提示承兌、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權時,在票據上真正簽章人不能以票據偽造為由進行抗辯。
(2)乙公司拒絕付款符合法律規定。根據規定,票據債務人可以對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與自己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的持票人進行抗辯。
(3)甲公司拒絕付款符合法律規定。根據規定,背書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后手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甲公司)對其后手的被背書人(丙公司)不承擔保證責任。
——以上中級會計考試相關習題內容選自黃潔洵老師習題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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