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組織機構的特別規定_2022年中級會計經濟法每日鞏固一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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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上市公司組織機構的特別規定
1.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特別職權
股東大會職權同股東會職權,上市公司股東大會還享有下列職權:
(1)對公司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
(2)審議公司在1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30%的事項;(2010綜)(“幅度”)
(3)審議批準變更募集資金用途事項;
(4)審議股權激勵計劃;
(5)審議批準下列擔保行為:
①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達到或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擔保;(“刻度”)
②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達到或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擔保;(2016簡Q1)(“刻度”)
③為資產負債率超過70%的擔保對象提供的擔保;
④單筆擔保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10%的擔保;(“幅度”)
⑤對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
2.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特別決議事項
上市公司在1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30%的,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并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2/3)通過。(“幅度”)
3.董事會秘書制度
上市公司設董事會秘書,負責公司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會議的籌備、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東資料的管理,辦理信息披露事務等事宜。
董事會秘書是董事會設置的服務席位,既不能代表董事會,也不能代表董事長。
4.關聯關系董事表決權排除制度
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系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無關聯關系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無關聯關系董事過半數通過。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關系董事人數不足3人的,應將該事項提交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以上中級會計考試相關知識點選自陳小球老師《經濟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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