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中級會計經濟法每日研習一大題: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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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1日,甲、乙、丙、丁四人共同出資設立了A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公司章程規定:甲以特許經營權作價100萬元出資;乙以現金200萬元出資,于公司成立后半年內繳足;丙以其所有的一套房屋作價150萬元出資;丁以現金50萬元出資,于公司成立時一次性足額繳納。公司章程對股東出資事項未作其他規定。
丙于2021年6月1日將房屋交付給A公司使用,但一直未辦理房屋產權的轉移登記。9月5日,股東乙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丙履行出資義務。9月20日,人民法院責令丙于10日內辦理房屋轉移登記手續。9月25日,丙辦理完成房屋轉移登記手續。
2021年11月1日,經多次催繳,乙一直未繳納尚欠的100萬元其所認繳的出資款。已按時履行完畢出資義務的丁得知此事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乙補足出資差額,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要求:
根據上述資料和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不考慮其他因素,回答下列問題:
(1)甲的出資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簡要說明理由。
(2)丙享有股東權利的起始日期是哪一天?簡要說明理由。
(3)丁請求乙補足出資差額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簡要說明理由。
【正確答案】
(1)甲的出資形式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規定,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
(2)丙享有股東權利的起始日期是2021年6月1日。根據規定,出資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權或者需要辦理權屬登記的知識產權等財產出資,已經交付公司使用但未辦理權屬變更手續的,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主張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當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間內辦理權屬變更手續;在指定的合理期間內辦理了權屬變更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已經履行了出資義務;出資人主張自其實際交付財產給公司使用時享有相應股東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丁的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根據規定,股東不按照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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