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_2022年中級會計經濟法每日鞏固一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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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訴訟時效的概念
1.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義務人已經自愿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
解釋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時債務人獲得抗辯權,但債權人的實體權利并不消滅。
2.權利人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后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起訴權并不喪失)。義務人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查明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判決駁回權利人的訴訟請求(權利人喪失勝訴權),但權利人的實體權利并不消滅。
3.人民法院不得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義務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不應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進行裁判。
4.當事人在一審期間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在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證據能夠證明對方當事人的請求權已過訴訟時效期間的情形除外。
5.當事人未按照規定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卻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申請再審或者提出再審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訴訟時效的期間、計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斷的事由由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無效。
7.當事人對訴訟時效利益的預先放棄無效。
二、訴訟時效的適用對象
1.訴訟時效主要適用于請求權,但下列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1)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2)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
(3)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
(4)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
解釋
(1)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2)未經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2.當事人對下列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請求權;
(2)兌付國債、金融債券以及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企業債券本息請求權;
(3)基于投資關系產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
(4)其他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定的債權請求權。
三、訴訟時效期間的具體規定
1.普通訴訟時效期間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3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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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壽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5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2.最長訴訟時效期間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解釋
普通訴訟時效期間有中止、中斷的問題,但不能延長;20年的最長訴訟時效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的問題,但可以延長。
3.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
(1)約定履行期限之債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履行期限屆滿之日開始計算。
(2)未約定履行期限之債的訴訟時效期間,依照《民法典》的規定,可以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不能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但債務人在債權人第一次向其主張權利之時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
(3)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4)附條件之債的訴訟時效期間,自該條件成就之日起計算。
(5)附期限之債的訴訟時效期間,自該期限屆至之日起計算。
(6)侵權行為所生之債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事實和加害人之時開始計算。其中,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勢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后經檢査確診并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
(7)不作為義務之債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債務人作為之日開始計算。
(8)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權,訴訟時效期間自該法定代理終止之日起計算。
(9)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18周歲之日起計算。
(10)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間不計算在內。
四、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止
1.訴訟時效期間中止的法定事由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1)不可抗力;
(2)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3)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4)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5)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2.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6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五、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斷
1.訴訟時效期間中斷的法定事由
(1)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2)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3)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4)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具體包括:
①申請支付令;
②申請破產、申報破產債權;
③為主張權利而申請宣告義務人失蹤或者死亡;
④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訴前臨時禁令等訴前措施;
⑤申請強制執行;
⑥申請追加當事人或者被通知參加訴訟;
⑦在訴訟中主張抵銷;
⑧權利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以及其他依法有權解決相關民事糾紛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社會組織提出保護相應民事權利的請求;
⑨權利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請求保護其民事權利。
解釋1
義務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擔保、請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償債務計劃等承諾或者行為的,應當認定為“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解釋2
對于連帶債權人中的一人發生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由,應當認定對其他連帶債權人也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對于連帶債務人中的一人發生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由,應當認定對其他連帶債務人也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2.訴訟時效期間中斷的效力
中斷事由發生后,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歸于無效;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以上中級會計考試相關知識點選自郭守杰老師《經濟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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