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的保護_2022年中級會計經濟法必備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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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物權的保護
【所屬章節】
第四章物權法律制度——第十單元占有
【內容導航】
物權的保護
物權的保護
1.因物權的歸屬、內容發生爭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確認權利。
2.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依法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依法請求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3.物權請求權
(1)標的物返還請求權
標的物返還請求權,是指物權人對于無權占有標的物之人,可以請求返還該物的權利。
(2)妨害排除請求權
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
妨害行為表現形式多樣,包括但不限于:(1)妨害他人所有權的行使,如停車于他人車庫;(2)可量物或者不可量物的侵入,如丟棄廢料于他人庭院;(3)未經授權使用他人之物,如在他人墻壁上懸掛廣告招牌;(4)對物之實體的侵害,如占用他人土地建房等。
妨害構成對物支配的障礙,但并非造成標的物的毀損、滅失。妨害排除旨在恢復物權支配的圓滿狀態,因此,妨害人無論是否有過錯,均負有排除妨害的義務。而侵害他人之物造成損失的,構成損害,侵害人在滿足侵權責任法定構成要件的情況下,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妨害排除請求權不是損害賠償請求權,物權人只能請求除去妨害的因素。
(3)消除危險請求權
消除危險請求權,是指物權人對于有妨害其物權的危險情形,可以請求予以消除的權利。
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相關知識點選自郭守杰老師《經濟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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