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抵押權人的超級優先權_2022年中級會計經濟法必備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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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動產抵押權人的超級優先權
【所屬章節】
第四章物權法律制度——第九單元擔保的并存
【內容導航】
1.《民法典》的規定
2.司法解釋
動產抵押權人的超級優先權
1.《民法典》的規定
動產抵押擔保的主債權是抵押物的價款,標的物交付后10日內辦理抵押登記的,該抵押權人優先于抵押物買受人的其他擔保物權人受償,但是留置權人除外。
2.司法解釋
(1)擔保人在設立動產浮動抵押并辦理抵押登記后又購入或者以融資租賃方式承租新的動產,下列權利人為擔保價款債權或者租金的實現而訂立擔保合同,并在該動產交付后10日內辦理登記,主張其權利優先于在先設立的浮動抵押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①在該動產上設立抵押權或者保留所有權的出賣人;
②為價款支付提供融資而在該動產上設立抵押權的債權人;
③以融資租賃方式出租該動產的出租人。
(2)買受人取得動產但未付清價款或者承租人以融資租賃方式占有租賃物但是未付清全部租金,又以標的物為他人設立擔保物權,上述權利人為擔保價款債權或者租金的實現而訂立擔保合同,并在該動產交付后10日內辦理登記,主張其權利優先于買受人為他人設立的擔保物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同一動產上存在多個價款優先權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登記的時間先后確定清償順序。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相關知識點選自郭守杰老師《經濟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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