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的抵押_2022年中級會計經濟法必備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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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動產的抵押
【所屬章節】
第四章物權法律制度——第七單元抵押權
【內容導航】
動產的抵押
動產的抵押
1.以動產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2.動產抵押合同訂立后未辦理抵押登記,動產抵押權的效力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1)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受讓人占有抵押財產后,抵押權人向受讓人請求行使抵押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抵押權人能夠舉證證明受讓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已經訂立抵押合同的除外;
(2)抵押人將抵押財產出租給他人并移轉占有,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的,租賃關系不受影響,但是抵押權人能夠舉證證明承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已經訂立抵押合同的除外;
(3)抵押人的其他債權人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或者執行抵押財產,人民法院已經作出財產保全裁定或者采取執行措施,抵押權人主張對抵押財產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抵押人破產,抵押權人主張對抵押財產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以動產抵押的,不得對抗正常經營活動中已經支付合理價款并取得抵押財產的買受人。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相關知識點選自郭守杰老師《經濟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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