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權_2022年中級會計經濟法必備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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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居住權
【所屬章節】
第四章物權法律制度——第五單元用益物權
【內容導航】
居住權
居住權
1.居住權是指按照合同約定,為了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對他人所有的住宅得以占有、使用并排除房屋所有權人干涉的用益物權。
2.當事人設立居住權,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也可以以遺囑方式設立居住權。但是,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
3.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4.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5.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6.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相關知識點選自郭守杰老師《經濟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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