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基于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_2022年中級會計經濟法必備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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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非基于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
【所屬章節】
第四章物權法律制度——第二單元不動產的物權變動
【內容導航】
1.基于事實行為
2.基于法律規定
3.基于公法行為
非基于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
1.基于事實行為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
非基于法律行為的不動產物權變動不以登記為前提,但獲得不動產物權之人再處分該不動產時,依照法律規定需要辦理登記的,未經登記,不發生物權變動效力。
2.基于法律規定
因繼承取得物權的,自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
3.基于公法行為
因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征收決定等生效時發生效力。
人民法院、仲裁機構在分割共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等案件中作出并依法生效的改變原有物權關系的判決書、裁決書、調解書,以及人民法院在執行程序中作出的拍賣成交裁定書、變賣成交裁定書、以物抵債裁定書,應當認定為“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的法律文書”。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相關知識點選自郭守杰老師《經濟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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