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_2022年中級會計經濟法必備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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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基于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
【所屬章節】
第四章物權法律制度——第二單元不動產的物權變動
【內容導航】
1.登記生效
2.登記對抗
基于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
1.登記生效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建設用地使用權自登記時設立。
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建設用地使用權、海域使用權和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
2.登記對抗
(1)土地承包經營權自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生效時設立。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轉讓的,當事人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2)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當事人要求登記的,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地役權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相關知識點選自郭守杰老師《經濟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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