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匯票—追索權_2022年中級會計經濟法第四章預習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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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商業匯票——追索權
1.行使追索權的條件
(1)實質條件
①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的;
②匯票在到期日前被拒絕承兌;
③在匯票到期日前,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④在匯票到期日前,承兌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或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的。
(2)形式條件
①在法定期限內提示承兌、提示付款;
②在不獲承兌或不獲付款時,在法定期限內作成拒絕證明。
【提示1】拒絕證明主要有:拒絕證書,退票理由書,承兌人、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銀行直接在匯票上記載提示日期、拒絕事由、拒絕日期并蓋章,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文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處罰決定等。持票人因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取得拒絕證明的,可以依法取得其他有關證明;該其他有關證明是指:(1)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承兌人、付款人失蹤或者死亡的證明、法律文書;(2)公安機關出具的承兌人、付款人逃匿或者下落不明的證明;(3)醫院或者有關單位出具的承兌人、付款人死亡的證明;(4)公證機構出具的具有拒絕證明效力的文書。承兌人自己作出并發布的表明其沒有支付票款能力的公告,可以認定為拒絕證明。
【提示2】如果持票人不能出示相關證明(如退票理由書、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文件)的,將喪失對一般前手的追索權,但仍可向出票人、承兌人(如果有)行使追索權。
2.確定追索對象(被追索人)
(1)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均為被追索人。(2019年、2014年、2013年簡答題)
【提示1】在確定追索對象時,應當綜合考慮多方面的因素,只有按照票據法律制度的規定,該當事人應當承擔票據責任的,才能列為被追索人;如果該當事人依法享有特定的抗辯權(對物抗辯或對人抗辯),則持票人不應將其列為被追索人。
【提示2】銀行能否作為追索對象,要區分具體的情況來看:①銀行匯票、本票的出票銀行是“出票人”,持票人被拒絕付款后,仍然可以向出票銀行進行追索。②銀行承兌匯票上的銀行,能否列為追索對象關鍵看票據是否已經承兌,如果該銀行已經承兌,則可以稱為承兌銀行,如果尚未承兌則只能稱為付款銀行;如果銀行承兌匯票未經承兌的,銀行不得列為追索對象,因為此時的銀行尚未成為票據上的債務人;如果銀行承兌匯票已經承兌的,可以將該承兌銀行列為追索對象。
③支票上的付款銀行,是支票的付款人,往往是支票出票人的開戶銀行,由于我國的支票限于見票即付,無須承兌,因此支票上的銀行并非支票上的債務人,銀行拒絕支付票款的,持票人只能向出票人、前手、保證人進行追索,而不能將付款銀行列為追索對象。④商業承兌匯票中,承兌人的開戶銀行并非匯票上的債務人,不能列為追索對象,持票人應直接將承兌人列為追索對象(當然,也可以依法向該商業承兌匯票的出票人、前手、保證人進行追索)。
(2)被追索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即持票人可以不按照匯票債務人的先后順序,對其中任何一人、數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
(3)持票人對匯票債務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已經進行追索的,對其他匯票債務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被追索人清償債務后,與持票人享有同一權利。
3.確定追索金額
(1)首次追索權的追索金額(2019年簡答題)
①被拒絕付款的匯票金額;
②匯票金額從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計算的利息;
③取得有關拒絕證明和發出通知書的費用。
(2)再追索權的追索金額
①已經清償的全部金額及其利息;
②發出通知書的費用。
4.發出追索通知
持票人應當自收到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之日起3日內,將被拒絕事由書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內書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時向各匯票債務人發出書面通知。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學習內容選自黃潔洵老師2021年《中級經濟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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