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中級會計《經濟法》預習階段學習打卡——財產保險合同中的特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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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險合同中的特殊制度】
1.重復保險的分攤制度
(1)重復保險的界定
①重復保險是指投保人對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分別與兩個以上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且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保險價值的保險。
【相關鏈接】同一投保人對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分別與兩個以上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各保險合同的保險金額總和并未超過保險標的價值,不是重復保險,此種情況稱為“共同保險”。
(2)重復保險的責任分攤
①重復保險的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的總和不得超過保險價值。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按照其保險金額與保險金額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②重復保險的投保人可以就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保險價值的部分,請求各保險人按比例返還保險費。
2.物上代位制度
物上代位是一種所有權的代位,當保險標的因遭受保險事故而發生“全損”,保險人在支付“全部保險金額”之后,即擁有對該保險標的物的所有權,即保險人代位取得對受損保險標的的權利。
3.代位求償制度
代位求償是指保險人在向被保險人賠償損失后,取得了該被保險人享有的依法向負有民事賠償責任的第三人追償的權利,并據此權利予以追償的制度。
【提示1】代位求償權的行使是以“保險人的名義”進行,向對保險財產的損失負有民事賠償責任的第三者行使。
【提示2】除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或者其組成人員“故意”對保險標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外,保險人不得對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或者其組成人員”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
注:以上預習階段學習打卡內容選自陸中寶老師2022年中級會計《經濟法》預習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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