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中級會計《經濟法》預習階段學習打卡——保險法的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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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的基本原則】
1.最大誠信原則
如實告知 | 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
解除權的行使 | (1)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
(2)保險人的解除合同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30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2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 | |
(3)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 |
(4)保險人“在保險合同成立后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仍然收取保險費,又主張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
賠償與退費 | (1)對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解除合同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費 |
(2)對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 |
【總結】故意不告知:不賠不退;重大過失:不賠但退還保險費 |
(2)保險利益原則
人身保險 | 時點 | 在保險合同訂立時,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 【提示】(人身)保險合同“訂立后”,因投保人喪失對被保險人的保險利益,當事人主張保險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利益認定 | 投保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①本人;②配偶、子女、父母;③上述人員以外的與投保人有撫養、贍養或者扶養關系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④與投保人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⑤經被保險人同意 | |
結果 | 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無效。但投保人主張保險人退還扣減相應手續費的保險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 |
財產保險 | 時點 | 在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 |
利益認定 | 對財產享有法律上權利的人,如所有權人;擔保物權人;財產保管人;合法占有人(承租人、承包人等) | |
后果 | 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不得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 |
(3)損失補償原則
低額保險 | 保險金額低于保險價值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人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
足額保險 | 保險標的遭受全部損失,保險人即按保險金額賠償;如為部分損失,則按實際損失賠償 |
超額保險 | 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保險價值的,超過部分無效,保險人應當退還相應的保險費 |
(4)近因原則
注:以上預習階段學習打卡內容選自陸中寶老師2022年中級會計《經濟法》預習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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