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中級會計《經濟法》預習階段學習打卡——票據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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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抗辯】
1.“物”的抗辯
【解釋】票據上的物的抗辯,又稱絕對的抗辯,是指票據所記載的債務人可以對“任何持票人”所主張的抗辯。
(1)票據所記載的全部票據權利均不存在;如出票行為因為法定形式要件的欠缺而無效等。
(2)票據上記載的特定債務人的債務不存在;如票據偽造的被偽造人,不承擔票據責任等。
2.“人”的抗辯
(1)可以抗辯
票據債務人可以對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與自己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的持票人,進行抗辯。
(2)不得抗辯
①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出票人之間的抗辯事由(如出票人與票據債務人存在合同糾紛、出票人存入票據債務人的資金不夠)對抗持票人。
②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但是,如果持票人明知票據債務人與出票人或者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存在抗辯事由(或無對價取得票據),仍受讓票據的,票據債務人可以對抗該持票人。
注:以上預習階段學習打卡內容選自陸中寶老師2022年中級會計《經濟法》預習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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