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創板、創業板上市公司發行股票的條件_2022年中級會計經濟法第四章預習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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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科創板、創業板上市公司發行股票的條件
(一)科創板、創業板上市公司發行股票的種類
(二)科創板、創業板上市公司發行股票募集資金的用途
1.科創板、創業板上市公司發行股票,募集資金使用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有關環境保護、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2)募集資金項目實施后,不會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新增構成重大不利影響的同業競爭、顯失公平的關聯交易,或者嚴重影響公司生產經營的獨立性;
(3)科創板上市公司募集資金應當投資于科技創新領域的業務;創業板上市公司除金融類企業外,本次募集資金使用不得為持有財務性投資,不得直接或者間接投資于以買賣有價證券為主要業務的公司。
2.科創板、創業板上市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所募集資金,必須按照招股說明書所列資金用途使用,改變資金用途,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
(三)科創板、創業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股票(配股和增發)的條件
1.應當符合的條件
(1)科創板(5條)
①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
②現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任職要求;
③具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和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不存在對持續經營有重大不利影響的情形;
④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內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執行,財務報表的編制和披露符合企業會計準則和相關信息披露規則的規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上市公司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最近3年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
⑤除金融類企業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額較大的財務性投資。
(2)創業板(5+1條)
創業板上市公司還應當符合盈利要求,即最近2年盈利,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后孰低者為計算依據。
2.不能出現的情形
(1)擅自改變前次募集資金用途未作糾正,或者未經股東大會認可;
(2)上市公司及其現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最近3年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最近1年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涉嫌違法違規正在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
(3)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1年存在未履行向投資者作出的公開承諾的情形;
(4)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3年存在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存在嚴重損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資者合法權益、社會公共利益的重大違法行為。
(四)科創板、創業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
科創板、創業板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
1.擅自改變前次募集資金用途未作糾正,或者未經股東大會認可;
2.最近1年財務報表的編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或者相關信息披露規則的規定;最近1年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最近1年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且保留意見所涉及事項對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響尚未消除。本次發行涉及重大資產重組的除外;
3.現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最近3年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最近1年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
4.上市公司及其現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涉嫌違法違規正在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
5.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3年存在嚴重損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重大違法行為;
6.最近3年存在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重大違法行為。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學習內容選自黃潔洵老師2021年《中級經濟法》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