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中級會計《經濟法》預習階段學習打卡——公司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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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律制度】
1.公司的概念與種類
(1)公司的概念
公司是指依法設立的,以營利為目的的,由股東投資形成的企業法人。
(2)公司種類
①有限責任公司,是指股東以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的公司。
②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將公司全部資產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的公司。
【提示1】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提示2】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相關鏈接】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獨生子女”制度 | 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1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再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
登記明示 |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公司登記時注明自然人獨資或者法人獨資,并在營業執照中載明 |
組織機構 | 不設股東會,當股東履職作出決議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
強制審計 |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
人格否定 |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舉證責任在股東) |
(3)分公司與子公司
①母公司與子公司
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間雖然存在控制與被控制的組織關系,但是都具有法人資格,在法律上是彼此獨立的企業。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②總公司與分公司
分公司沒有獨立的公司名稱、章程,沒有獨立的財產,不具有法人資格,但是可以領取營業執照,進行經營活動,其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
2.公司的設立條件
有限責任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 | |
出資人 | 股東符合法定人數(1人-50人) | 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2人-200人) |
出資額 | 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 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發起人認繳的出資額或者募集的實收股本總額 |
公司章程 | 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 發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取募集方式設立的須經創立大會通過 |
名稱、章程、住所 | 有公司名稱、符合要求的組織機構和公司住所 |
【提示】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方式:
①發起方式: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的全部股份。
②募集方式: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或向特定對象募集,其中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少于股份總數的35%;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3.股東出資
(1)出資方式
股東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如可轉讓債權、股權)。但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
(2)未盡(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資和抽逃出資的法律責任
未盡出資 | 抽逃出資 | |
該股東 | 股東不按照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 對抽逃岀資的股東,公司或者其他股東可請求其向公司返還出資本息 |
公司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返還出資,被告股東不得以訴訟時效為由進行抗辯 | ||
發起人 | 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發起人)還應承擔連帶責任 | 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還可要求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 |
董事、高管 | 股東在公司增資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請求未盡勤勉義務而使出資未繳足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 |
實際控制人 | —— | |
債權人 | 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依照上款規定提起訴訟的公司債權人,請求公司的發起人與被告股東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 公司債權人也可請求抽逃出資的股東在抽逃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并要求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 |
公司債權人的債權未過訴訟時效期間,其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的股東承擔賠償責任,被告股東也不得以出資義務或者返還出資義務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為由進行抗辯 |
4.股東權利
(1)知情權
①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
②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
(2)股利分配請求權
分配規則 | ①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但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的除外 |
②股份有限公司分配利潤,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公司章程規定不按照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 |
被告 | 股東請求公司分配利潤案件,應當列“公司”為被告 |
實施時間 | ①分配利潤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作出后,公司應當在決議載明的時間內完成利潤分配 |
②決議沒有載明時間的,以公司章程規定的時間為準 | |
③決議、章程中均未規定時間或者時間超過1年的,公司應當自決議作出之日起1年內完成利潤分配 |
(3)異議股東股份回購請求權
對股東(大)會的特定情形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價格收購其股權 | 有限責任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 |
①公司連續5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5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法律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 僅限于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有異議 | |
②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 ||
③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
【相關鏈接】股份回購
公司可以回購股份的情形 | 回購股份的要求 |
①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 股東大會決議+自收購之日起10日內注銷 |
②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 股東大會決議+應當在6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 |
③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 |
④將股份用于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 | 【提示1】上市公司因第④、⑤、⑥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授權,經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會會議決議。公司合計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10%,并應當在3年內轉讓或者注銷 【提示2】上市公司因第④、⑤、⑥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通過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進行 |
⑤將股份用于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 | |
⑥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 |
(4)累積投票權
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股東大會的決議,實行累積投票制。
【解釋】所謂“累積投票制”,是指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時,每一股份擁有與應選董事或監事人數相同的表決權,股東擁有的表決權可以集中使用。
【例如】某股東擁有100股,每股1票,選出6位董事,通常的辦法是讓該股東給選中的6位董事候選人的每一位投100票,總共600票。而累積投票制則可以將這600票投給1位董事候選人,或根據自己的意愿分投給選中的候選人。
(5)股東代表(公司)訴訟
侵權人 | 前置程序 | 以自己名義起訴的情形 | 訴訟股東資格 |
董事、高管 | 書面請求監事會→股東 | 董事會(執行董事)或監事會(監事)收到上述股東的書面請求后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30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 |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
監事 | 書面請求董事會→股東 | ||
公司以外的他人 | 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監事會→股東 |
【提示】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直接作為原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6)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對外轉讓股權
①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向股東之外的人轉讓股權,除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
②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30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③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提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主張優先購買轉讓股權的,應當在收到通知后,在公司章程規定的行使期間內提出購買請求。公司章程沒有規定行使期間或者規定不明確的,以通知確定的期間為準,通知確定的期間短于30日或者未明確行使期間的,行使期間為30日。(司法解釋四)
5.相關人員的任職資格
(1)名義股東與實際出資人
股權代持合同效力 | 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訂立合同,如無法律規定的無效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實際出資人可依照合同約定向名義股東主張投資權益,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由否認實際出資人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實際出資人轉為公司股東 | 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于股東名冊、公司章程并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名義股東轉讓所代持股權 | 名義股東將登記于其名下的股權轉讓、質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實際出資人以其對于股權享有實際權利為由,請求認定處分股權行為無效的,第三人有權依法主張善意取得該股權;名義股東處分股權造成實際出資人損失,實際出資人請求名義股東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
名義股東的出資責任 | 公司債權人以登記于公司登記機關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為由,請求其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股東以其僅為名義股東而非實際出資人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提示】未經他人同意,冒用他人名義出資并將該他人作為股東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則冒名登記行為人應當承擔相應責任,被冒名者并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 |
(2)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情形
“不懂事” |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
“自己整進去” | 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 |
“企業被整死” | 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 |
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 | |
“窮光蛋” | 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
(3)上市公司獨立董事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上市公司獨立董事:
①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主要社會關系(直系親屬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會關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兒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②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東中的自然人股東及其直系親屬;
③在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5%以上的股東單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東單位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
④最近1年內曾經具有前三項所列舉情形的人員;
⑤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提供財務、法律、咨詢等服務的人員;
⑥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⑦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人員。
6.公司組織機構
(1)股東(大)會
【提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
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①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相關鏈接】決定“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屬董事會的職權。
②選舉和更換由“非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解釋1】只有“國有獨資公司”、“由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會,才必須包括職工代表;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會中可以有職工代表
【解釋2】所有的監事會均應包括職工代表,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監事會人數的1/3。
③審議批準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的報告。
④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⑤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⑥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⑦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⑧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⑨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⑩修改公司章程。
【提示1】第⑦、⑨、⑩條為股東(大)會的特別決議事項。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的特別決議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的特別決議由“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提示2】臨時股東大會
股東會(有限) | 股東大會(股份) | |
臨時會議 | (1)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 (2)1/3以上的董事 (3)監事會或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 | (1)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2/3時 (2)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的1/3時 (3)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不計優先股)的股東請求時 (4)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5)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
(2)董事會職權
【提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可以設1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
董事會是公司的決策機構,對股東(大)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①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②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③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④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⑤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⑥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⑦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⑧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⑨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⑩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提示1】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的,可以“書面”(不能口頭)委托其他“董事”(不能是非董事)代為出席,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
【提示2】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而非出席)董事的“過半數”(>1/2)通過。
(3)監事會
【解釋】有限責任公司規模小,可以不設監事會,設1-2名監事。
監事會是公司的監督機構,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①檢查公司財務;
②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③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④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⑤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⑥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⑦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7.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制度
決議不成立 | 無效 | 可撤銷 | |
①公司未召開會議的,但依據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規定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而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的除外 | 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 ①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 | |
②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公司章程 | |||
②會議未對決議事項進行表決的 | |||
③出席會議的人數或者股東所持表決權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 | |||
③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 | |||
④會議的表決結果未達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通過比例的 | |||
有資格提起決議不成立、無效之訴的人包括公司股東、董事、監事等 | “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但會議召集程序或表決方式僅有輕微瑕疵,且對決議未產生實質影響,股東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
原告請求確認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不成立、無效或撤銷決議的案件,應當列“公司”為被告 | |||
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人民法院判決確認無效或者撤銷的,公司依據該決議與善意相對人形成的民事法律關系不受影響 |
8.公司對外擔保
決議 | 為股東或實際控制人 | 必須由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 |
①接受擔保的股東或受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表決 | ||
②該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1/2)通過 | ||
為他人 | 董事會或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 | |
數額 | 公司章程對擔保總額及單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不得超過限額 |
注:以上預習階段學習打卡內容選自陸中寶老師2022年中級會計《經濟法》預習班授課講義
以上就是東奧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于公司法律制度相關內容。2022年中級會計考試時間已經確定,考生們要積極備考,希望大家都能取得中級會計師資格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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