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中級會計《經濟法》預習階段學習打卡——經濟仲裁與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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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仲裁與民事訴訟】
【解釋1】仲裁是指仲裁機構根據糾紛當事人之間自愿達成的協議,以第三者的身份對所發生的糾紛進行審理,并作出對爭議各方均有約束力的裁決的解決糾紛活動。
【解釋2】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糾紛當事人的請求,運用審判權確認爭議各方權利義務關系,解決經濟糾紛的活動。
1.《仲裁法》的適用范圍
屬于《仲裁法》調整的 | (1)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 |
(2)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財產權益糾紛 | |
不能提請仲裁 | (1)與人身有關的婚姻、收養、監護、撫養、繼承糾紛 |
(2)行政爭議 | |
不適用于《仲裁法》 | (1)勞動爭議 |
(2)農業承包合同糾紛 |
2.仲裁的相關制度
(1)一裁終局
仲裁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不能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但是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銷或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重新達成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2)開庭不公開
仲裁應當開庭進行。當事人協議不開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據仲裁申請書、答辯書及其他材料作出裁決。仲裁一般不公開進行。
(3)回避制度
仲裁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必須回避,當事人也有權提出回避申請:
①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
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③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仲裁;
④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
3.民事訴訟的地域管轄
(1)一般地域管轄
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就被告原則),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
(2)特殊地域管轄
合同糾紛 | 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依法協議管轄的除外 | |
保險合同 | 一般情形 | 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
運輸工具、運輸中的貨物 | 由①運輸工具登記地、②運輸目的地、③保險事故發生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 |
人身保險 | 由被告住所地和被保險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 |
票據糾紛 | 由被告住所地或票據支付地人民法院管轄 | |
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 | 由①事故發生地、②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③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 |
專利糾紛案件 | 由知識產權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 |
海事、海商案件 | 由海事法院管轄 |
注:以上預習階段學習打卡內容選自陸中寶老師2022年中級會計《經濟法》預習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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