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未盡出資義務_2022年中級會計經濟法第一章預習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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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股東未盡出資義務
【提示】未盡出資義務,包括兩種形態:
(1)未履行出資義務,即完全未履行;
(2)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部分履行了出資義務。
(一)股東未盡出資義務的認定
情形 | 規定要點 | 規定細節 |
作價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未經依法評估 | 先評估,后認定 | 出資人以非貨幣財產出資,未依法評估作價,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請求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委托具有合法資格的評估機構對該財產評估作價;評估確定的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出資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 |
事后貶值原則上不影響盡到出資義務的認定(2020年簡答題、2017年綜合題) | 出資人以符合法定條件的非貨幣財產出資后,因市場變化或者其他客觀因素導致出資財產貶值,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請求該出資人承擔補足出資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 |
以劃撥土地使用權或以設定權利負擔的土地使用權出資 | 先補正,后認定 | 出資人以劃撥土地使用權出資,或者以設定權利負擔的土地使用權出資,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主張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當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間內辦理土地變更手續或者解除權利負擔;逾期未辦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出資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 |
已交付,未辦理權屬變更 | 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間內辦理了權屬變更手續的,不影響其股東權利 | 出資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權或者需要辦理權屬登記的知識產權等財產出資,已經交付公司使用但未辦理權屬變更手續,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主張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當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間內辦理權屬變更手續;在前述期間內辦理了權屬變更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已經履行了出資義務 |
出資人主張自其實際交付財產給公司使用時享有相應股東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 ||
已辦理權屬變更,但未交付(2018年、2017年簡答題) | 應交付,交付之前不享有相應的股東權利 | 出資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權或者需要辦理權屬登記的知識產權等財產出資,已經辦理權屬變更手續但未交付給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東有權主張其向公司交付 |
在實際交付之前不享有相應股東權利 |
(二)股東未盡出資義務的法律責任
1.補足責任
(1)未盡出資義務的股東
①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補足未出資本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2012年簡答題)
②公司債權人有權請求未盡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2)其他責任人
①連帶責任
股東在公司設立時未盡出資義務,發起人與該股東承擔連帶責任,但公司發起人承擔責任后,可以向該股東追償。(2017年綜合題)
②相應責任
股東在公司增資時未盡出資義務,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有權請求未盡忠實和勤勉義務而使出資未繳足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相應的責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責任后,可以向被告股東追償。
2.違約責任
股東不按照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2020年簡答題)
3.股東權利的限制
(1)股東未盡出資義務,公司可以根據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對其利潤分配請求權、新股優先認購權、剩余財產分配請求權等股東權利作出相應的合理限制。(2020年簡答題)
(2)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除名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完全未履行),經公司催告繳納,其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出資,公司有權以股東會決議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
4.訴訟時效抗辯
(1)公司股東未盡出資義務,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資義務,被告股東不得以訴訟時效為由進行抗辯。(2019年簡答題)
(2)公司債權人的債權未過訴訟時效期間,依照規定請求未盡出資義務的股東承擔賠償責任,被告股東不得以出資義務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為由進行抗辯。
【鏈接1】公司債權人以登記于公司登記機關的股東未盡出資義務為由,請求其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股東不得以其僅為名義股東而非實際出資人為由進行抗辯。
【鏈接2】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不得以未盡出資義務為由,請求被冒名登記為股東的承擔補足出資責任或者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部分的賠償責任。
5.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未盡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盡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受讓人對此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1)公司有權請求該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
(2)公司債權人依照規定對該股東提起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訴訟,有權同時請求該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
(3)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后,有權向該未盡出資義務的股東追償,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相關練習題】
【單選題】甲、乙、丙共同出資設立一家有限責任公司。甲以房屋作價100萬元出資。公司成立2年后,丁入股該公司。后查明,甲出資的房屋價值僅為60萬元。有關甲出資不足的責任承擔,下列說法中,正確的是( )。
A.應當由甲補繳出資差額,乙、丙、丁承擔連帶責任
B.應當由甲補繳出資差額,乙、丙承擔連帶責任
C.應當由甲補繳出資差額,無法補足的,減少相應的公司注冊資本
D.應當由甲補繳出資差額,乙、丙承擔補充責任
【答案】B
【解析】(1)選項ABD: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乙、丙)承擔連帶責任,與后加入的股東(丁)無關;(2)選項C:實在無人補足這部分出資差額的,減資也是一種處理方式,但減資并不是甲出資不足的責任承擔方式。
【多選題】甲、乙、丙共同出資設立了A有限責任公司,甲以房產出資,已經辦理了產權轉移手續但一直未將房產交付給公司使用;乙在規定的出資期限內僅繳納了其認繳的一半出資額;丙如期足額繳納出資。有關甲、乙未盡出資義務的責任,下列表述正確的有( )。
A.只要甲將房產交付公司使用,其股東權利不受影響
B.甲應當將房產交付公司使用,并自交付時起享有股東權利
C.乙應向公司足額繳納出資,并向丙承擔違約責任
D.乙應向公司足額繳納出資,并向甲、丙承擔違約責任
【答案】BC
【解析】(1)已辦理權屬變更但未交付:應交付,自交付時起享有股東權利;(2)違約責任: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丙)承擔違約責任。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學習內容選自黃潔洵老師2021年經濟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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