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仲裁_2022年中級會計經濟法第一章預習知識點
中級會計考試備考已經到了預習階段,這一階段對于大家的學習來說是非常重要的!因此小編整理了《經濟法》科目預習階段的相關知識點,希望對于大家的學習有一定的幫助!
【知識點】自愿仲裁
適用范圍 | 基本規定 |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糾紛,可以仲裁 |
不屬于《仲裁法》適用范圍的糾紛 | ①與人身有關的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不能仲裁 ②行政爭議不能仲裁 ③勞動爭議、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適用專門的仲裁程序,不適用《仲裁法》 | |
仲裁協議的形式 | 當事人如果采取仲裁方式解決糾紛,必須首先由雙方自愿達成書面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組織不予受理 | |
隱瞞仲裁協議起訴(2016年綜合題) 【提示】仲裁協議有排除訴訟管轄權的效力,人民法院對當事人之間存在有效仲裁協議知情時,應不予受理 | 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未聲明有仲裁協議,人民法院受理后。 | 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 |
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未對人民法院受理該起訴提出異議的,視為放棄仲裁協議,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 | ||
仲裁協議獨立于主合同(2013年簡答題) | 仲裁協議具有獨立性,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 |
仲裁協議效力爭議的解決 | 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者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 |
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 ||
無效仲裁協議 | ①約定的仲裁事項超過法律規定的仲裁范圍的 ②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仲裁協議 ③一方采取脅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仲裁協議的 ④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提示】仲裁委員會由當事人選定,因此,仲裁不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 |
【相關練習題】
【多選題】根據《仲裁法》的規定,下列有關仲裁協議效力的表述中,正確的有( )。
A.一方采取脅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的仲裁協議無效
B.合同無效,合同中的仲裁條款也無效
C.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仲裁協議無效
D.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之前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答案】ACD
【解析】選項B:仲裁協議具有獨立性,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學習內容選自黃潔洵老師2021年經濟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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