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中級會計經濟法每日攻克一大題:8月26日
人生貴在行動,遲疑不決時,不妨先邁出一小步,每天都要做最棒的自己。努力讓自己發光,把握好每一天。能否通過中級會計考試,其實還是取決于考生自己。既然選擇,那就努力!快來做題讓自己的知識點掌握得更扎實吧!
甲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2021年1月發生下列事實:
(1)1月8日,甲公司向乙公司購買一批鋼材,雙方簽訂的合同約定:鋼材總價款100萬元;甲公司在合同簽訂后10日內支付定金20萬元作為履行合同的擔保;乙公司于合同簽訂后1個月內交付全部貨物;甲公司于乙公司交付貨物后10日內支付全部貨款。1月16日,甲公司支付給乙公司10萬元定金,乙公司接受并未提出異議。
(2)1月20日,甲公司與丙公司的租賃合同到期,但丙公司尚未支付20萬元到期租金。1月30日,因欠丁公司的債務到期,甲公司將其對丙公司的20萬元的債權轉讓給丁公司,但未通知丙公司。
(3)1月26日,甲公司所在地發生自然災害,當地政府組織救災募捐活動,甲公司當場承諾捐款100萬元,但一直未履行。其后甲公司因業務不景氣,欲撤銷該項贈與。
要求:
根據上述資料及相關規定,不考慮其他因素,回答下列問題。
(1)案例(1)中,支付的定金數額與約定的定金數額不符,有效定金數額應為多少?簡要說明理由。
(2)案例(2)甲公司轉讓債權的行為對丙公司是否生效?簡要說明理由。
(3)案例(3)中甲公司能否撤銷該項贈與?簡要說明理由。
【正確答案】
(1)有效定金數額應為10萬元。根據規定,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2)對丙公司不生效。根據規定,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3)甲公司不能撤銷贈與。根據規定,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得任意撤銷。
——以上中級會計考試相關練習題選自黃潔洵老師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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