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合同的一般規定_2021年中級會計經濟法每日攻克一考點
天下沒有一個成功的不是擁有自信的。中級會計職稱備考,最后階段的復習十分關鍵,希望大家能夠好好的把握時間。小編為大家帶來《中級經濟法》每日攻克一考點內容,供大家參考。
1.當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手續的,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2.租賃合同的期限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仍不得超過20年。(2015年簡答題)
3.不定期租賃
(1)租賃期限6個月以上的,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無法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2)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總原則”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3)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提示】對于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4.租賃物的使用
(1)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賃期限內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
(2)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對租賃物的使用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總原則”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3)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請求賠償損失。
(4)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租賃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5.維修義務
(1)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因承租人過錯致使租賃物需要維修的除外。
(2)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請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
(3)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6.改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2015年簡答題)
7.轉租
(1)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2)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其與承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
(3)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但是在6個月內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出租人同意轉租。
8.租金的支付期限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對租金的支付期限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依照“總原則”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以下規則:
(1)租賃期限不滿1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限屆滿時支付;
(2)租賃期限1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1年時支付,剩余期限不滿1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限屆滿時支付。
9.出租人的解除權
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10.承租人的解除權
(1)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賃物無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①租賃物被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扣押;
②租賃物權屬有爭議;
③租賃物具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關于使用條件的強制性規定情形。
(2)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3)因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請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11.買賣不破租賃
租賃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賃合同占有期限內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以上中級會計考試相關考點內容選自黃潔洵老師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