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中級會計經濟法每日攻克一大題:8月22日
如果一個人不知道他要駛向哪個碼頭,那么任何風都不會是順風。能否通過中級會計考試,其實還是取決于考生自己。既然選擇,那就努力!快來做題讓自己的知識點掌握得更扎實吧!
2020年1月10日,甲公司為支付50萬元貨款,向乙公司背書轉讓了一張商業承兌匯票,并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匯票上記載的付款日期為2020年4月30日。該匯票為甲公司通過其前手背書轉讓而取得。
2020年2月10日,乙公司為履行付款義務,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丙公司,同時在匯票上記載丙公司必須在2月15日之前交貨。丙公司實際于2月16日交貨。
2020年5月5日,丙公司持該匯票請求承兌人付款。承兌人認為甲公司前手的簽章系偽造,該匯票無效,拒絕付款。
2020年5月6日,丙公司向乙公司追索,乙公司以丙公司遲延交貨為由,拒絕付款。
2020年5月7日,丙公司向甲公司追索,甲公司以匯票上有“不得轉讓”字樣為由,拒絕付款。
要求:
根據上述資料及相關規定,不考慮其他因素,回答下列問題。
(1)承兌人拒絕付款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簡要說明理由。
(2)乙公司拒絕付款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簡要說明理由。
(3)甲公司拒絕付款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簡要說明理由。
【正確答案】
(1)承兌人拒絕付款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規定,票據上有偽造簽章的,不影響票據上其他真實簽章的效力;票據債權人在依法提示承兌、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權時,在票據上真正簽章人不能以票據偽造為由進行抗辯。
(2)乙公司拒絕付款符合法律規定。根據規定,票據債務人可以對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與自己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的持票人進行抗辯。
(3)甲公司拒絕付款符合法律規定。根據規定,背書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后手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甲公司)對其后手的被背書人(丙公司)不承擔保證責任。
——以上中級會計考試相關練習題選自黃潔洵老師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