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中級會計經濟法每日攻克一大題:8月14日
當某天你站上高點回頭看時,會欣慰地發現:當初躊躇滿志,緊咬牙關,在不平坦也不平靜的路上奮力奔跑的自己最美。能否通過中級會計考試,其實還是取決于考生自己。既然選擇,那就努力!快來做題讓自己的知識點掌握得更扎實吧!
2019年4月,劉某、關某、張某三人設立桃園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桃園公司”)。公司章程規定:劉某以現金100萬元出資,在公司成立時一次足額繳納;關某以專利技術作價100萬元出資,在公司成立時轉移專利技術權屬;張某以現金100萬元出資,在公司成立半年和1年屆滿時分2次等額繳納。公司章程對股東出資事項未作其他規定。劉某、關某在桃園公司成立時按時履行了出資義務,張某按時繳納了第1期出資,但未能按時繳納第2期出資。
2020年5月,劉某、關某要求張某按照公司章程規定履行出資義務并承擔違約責任,張某拒絕,同時提出關某用于出資的專利技術,雖然出資時經評估價值為100萬元,但目前因市場因素貶值為50萬元,關某應當補足差額。
2020年10月,桃園公司按照公司章程規定召開股東會,決議張某在按照章程規定履行完出資義務前,不向其分配利潤。
要求:
根據上述資料及相關規定,不考慮其他因素,回答下列問題。
(1)劉某、關某要求張某按照公司章程規定履行出資義務并承擔違約責任,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簡要說明理由。
(2)張某要求關某補足出資差額,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簡要說明理由。
(3)桃園公司股東會作出的決議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簡要說明理由。
【正確答案】
(1)劉某、關某的要求符合規定。根據規定,股東不按照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2)張某的要求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出資人以符合法定條件的非貨幣財產出資后,因市場變化或者其他客觀因素導致出資財產貶值,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請求該出資人承擔補足出資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決議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股東未盡出資義務,公司可以根據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對其利潤分配請求權、新股優先認購權、剩余財產分配請求權等股東權利作出相應的合理限制。在本題中,張某已經繳納了一半出資,完全不向其分紅不屬于“相應的合理限制”。
——以上中級會計考試相關練習題選自黃潔洵老師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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