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中級會計《經濟法》新增/調整的法條(上)
2021經濟法新增/調整法條(上) | 2021經濟法新增/調整法條(下) |
2021年中級會計考試距離考生們越來越近了,考生們各科目的知識點掌握得怎么樣了?《經濟法》科目作為三個科目中,內容相對簡單,但教材變化較多的一個科目,考生們對于其內容和重點都了解了嗎?快來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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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讓考生們更明確2021年《經濟法》變化的內容,在此為大家整理了這一科今年新增或調整的內容,備考的中級會計考試考生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說明:標注顏色的內容為新增/調整的內容)
1.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債券募集辦法、基金招募說明書、商業廣告和宣傳,寄送的價目表等為要約邀請。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
①要約被拒絕;
②要約被依法撤銷;
③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④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4.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承諾,或者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時到達要約人的,為新要約;但是,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除外。
6.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
12.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或著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想收獲理想的成績,備考的時候就要合理利用時間,掌握好各科目的變化和重點內容。相信為了中級會計考試付出了努力的同學都能取得滿意的成績!
說明:因考試政策、內容不斷變化與調整,東奧會計在線提供的以上中級會計師考試科目的考情分析等信息僅供參考,如有異議,請考生以權威部門公布的內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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